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36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晓森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环村路东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7953N。
经营者:郑晓森,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晓森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