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01号原告:尹珂,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惊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江通路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城风清路北侧、定魏线西侧(书香府邸小区7号楼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通,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珂与被告邢台江通路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尹珂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