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429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雅莎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6号高力大厦7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3LH6E9P。
法定代表人:林雅柔。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监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漳州市雅莎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