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闫波、石家庄枫如林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820号
案件名称闫波、石家庄枫如林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波;石家庄枫如林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820号原告:闫波,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石家庄枫如林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燕赵北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闫波与被告石家庄枫如林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闫波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波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