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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赛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62号
案件名称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赛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黄赛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62号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谢灵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赛华,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赛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武汉阔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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