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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阙小溪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8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阙小溪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阙小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475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阙小溪,女,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阙小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于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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