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4738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丽丽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人民路**。
经营者:林丽玉,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丽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