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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大禹防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大禹防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大禹防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65号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谷路社区黄回路72号06011002栋。

法定代表人:罗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璐涛,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大禹防水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湘瓷竹木建材大市场。

经营者:阳步云。

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大禹防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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