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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清流县俊樂忠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清流县俊樂忠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清流县俊樂忠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8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县俊樂忠网店,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548号昊瀚网商虚拟产业园7751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3MA33M56L9Y。

经营者:陈真。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清流县俊樂忠网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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