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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洪舒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1民初71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洪舒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洪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7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舒,系五大连池市绝味鸭货店经营者,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五大连池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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