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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1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郭连喜。

被告: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巨龙工业园D6栋3、4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石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贝町箱包有限公司、湖南省芭菲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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