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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影科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知民终12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影科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影科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影科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62号-3号。

经营者:李红彬,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影科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影科家电商行同意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知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均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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