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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逢金、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534号
案件名称何逢金、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逢金;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534号 原告:何逢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7EY98。

法定代表人:朱加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杭州雅洛乐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逢金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逢金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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