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619号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708室(天津亿企奋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丹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西区链家房地产中介所。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01-2号。
经营者:张涛,业主。
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铁西区链家房地产中介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贝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