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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丹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丹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丹丹;嫩江市丹丹超绝味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7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丹,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电业综合楼11号门市。

被告:嫩江市丹丹超绝味鸭脖店,住所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电业综合楼11号门市。

经营者:王丹丹,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电业综合楼11号门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丹、嫩江市丹丹超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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