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7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丹,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电业综合楼11号门市。
被告:嫩江市丹丹超绝味鸭脖店,住所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电业综合楼11号门市。
经营者:王丹丹,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电业综合楼11号门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丹、嫩江市丹丹超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