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汶茂森,男,汉族,生于1996年6月12日,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汶茂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