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81号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号2层201-05。
法定代表人:孙一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一尚瑞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中旅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戈,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一尚瑞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领语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