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家乾,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家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家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一、赔偿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7,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家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3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家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均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02.24元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内的存款人民币65.12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等财产。
2021年6月,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委托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XX乡XX村XX组进行了调查,但未在该地址到被执行人。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家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