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40号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经营者:高某某。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