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知民初23号原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7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627310755。
法定代表人:薛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隆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洋河口农业村北侧会宾园酒店205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D55NE09。
法定代表人:张会侠,经理。
原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隆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把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味加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