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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杨科先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民终173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杨科先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杨科先;郭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龙峰工业区北一路8号7楼。

法定代表人:高仁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科先,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郭海燕,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科先、原审被告郭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杨科先因与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郭海燕均同意杨科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科先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科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杨科先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杨科先负担。

杨科先应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

佛山市丰芝艺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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