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249号原告: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赵某某。
原告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