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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145号
案件名称广州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仓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45号原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胡某。

原告广州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广州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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