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马臻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D60PA6U。
法定代表人:宋佳。
关于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2021)浙06执13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浙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