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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6执13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马臻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D60PA6U。

法定代表人:宋佳。

关于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2021)浙06执13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浙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绍兴市越城区鲜多多水果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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