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6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龙鑫食品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PT5T9K,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97号宏达国际饭店一楼。
       经营者:韩红霞,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26号4号楼2单元2165室。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龙鑫食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212.5元退还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黄正涛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潘弘书记员    李洪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