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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钟楼区永红萌妍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04民初3161号
案件名称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钟楼区永红萌妍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钟楼区永红萌妍美容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3161号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092304,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永红萌妍美容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WJT5C0W,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荣亨逸都21号。

经营者:周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凤,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永红萌妍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萌妍美容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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