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810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6栋401、402、41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冯欢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布乐,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合信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