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源路55号6幢3层A区3090室。
法定代表人:齐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民益路201号12幢402-163室。
法定代表人:齐亮,执行董事。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