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45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何财妹,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财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