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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河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河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河西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4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河西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经营者:朱连微。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河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2021年8月2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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