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5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宝堰宝联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经营者:卞锋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宝堰宝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2021年8月2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