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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凯富家电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凯富家电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凯富家电经营部;孙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6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凯富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冈合路18号。

经营者:吴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丰,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龙,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凯富家电经营部、孙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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