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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七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旭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2211号
案件名称南阳七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旭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七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旭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2211号原告:南阳七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458WD02W,住所地南召县城郊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万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旭东,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七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阳七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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