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149号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神东平县。
被告:岳运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岳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