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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9149号
案件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光;岳运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149号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神东平县。

被告:岳运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岳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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