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民初28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杨袁福麻辣烫店,住所吉林省长岭县。
经营者:周金杰,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岭县杨袁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长岭县杨袁福麻辣烫店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