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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5150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50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65号地下一层15号店铺。

经营者:汪秀丽,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因与被告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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