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3民初196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区哥俊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汇丰村委上边村20号门面。
经营者:李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区哥俊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