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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385号
案件名称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喜玲百货销售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85号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喜玲百货销售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马喜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喜玲百货销售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2021年8月27日,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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