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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727号
案件名称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小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727号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洪顶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燕,女,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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