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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上海团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敏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280室。

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菲,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诺伯特·汉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团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D区236室。

法定代表人:郑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村。

法定代表人:邹才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金敏,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菲,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团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大华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峰淼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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