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44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万家隆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夏月路25号-1号、2号、3号、4号、5号。
经营者:刘万元,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万家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旅顺口区万家隆食品超市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75元退还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