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28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六哥干果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
经营者:焦怡军。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湘阴县六哥干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