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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斌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怀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郑海斌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怀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海斌;卢怀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18号原告:郑海斌,男,1991年9月22日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怀坤,男,1994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郑海斌与被告卢怀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海斌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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