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56号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漕桥**。
法定代表人:胡正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