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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56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56号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漕桥**。

法定代表人:胡正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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