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9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卿,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王俊卿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