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842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陈孟田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龙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67KX7T。
经营者:陈孟田。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陈孟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