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700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祖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市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XY8E61R。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祖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