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032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昆,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优旺多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2号附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T3LR8L。
经营者:陈兵,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优旺多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