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85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北区卢芬芬烟酒茶商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附53号(自编号2号),注册号500105618963593。
经营者:卢芬芬,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卢芬芬烟酒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