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517号原告:金群,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张文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群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文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金群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金群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